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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度复核通知
发布时间:2014/4/5 13:57:08     点击次数:3057

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年度复核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定于2014年4月15日至6月15日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复核。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2月19日通知精神,以后逐步将企业资质复核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物业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定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相结合。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核范围:
    全市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复核程序:
    1、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首先登陆西安市物业管理系统网填报资料(网址:www.xafgj.com/wygl  登陆后点击资质信息申报栏 → 新增 →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申报信息、绿化申报信息、获奖申报信息(申报类型选择:资质复核申报)→ 保存 → 提交)。
    2、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原件;
    4)所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所管项目经物价主管部门审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明码标价公示栏(牌)照片原件。(公示位置应为具体收费位置)
    6)2013年度工作总结。
    3、取得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年度资质复核。取得三级、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资质复核,检查通过的携带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度资质复核专用章。
    4、2014年新设立的三级(暂定)、三级延期换证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此次资质复核。
     5、对投诉较多、业主意见较大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组织专人进行重点检查,对查证落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三、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时参加本年度资质复核。凡未参加此次资质复核的企业,我局将不予受理其物业资质换证、不得参加全国、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考评和创建市级文明小区活动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相关业务。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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